【案例】上班前借工具受伤,是否算工伤?丨中国工伤保险
如今,随着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和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广大读者对深入了解工伤保险实务的需求愈加突出,为此,我们特别设立了“小何讲工伤”这个栏目,让“小何老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相关的一些工伤保险实务问题。
“小何老师”即为该栏目的作者何登香,她是一位来自基层的工作人员,擅长工伤认定工作,在工伤保险实务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栏目中的内容来自于作者长期对工伤保险实务的研究整理及其自身的实践经验,语言风格通俗易懂、言简意赅、专业而不死板。我们会陆续在微信公众号上对“小何讲工伤”这一栏目进行推送,欢迎关注! 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双
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共同构成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法律体系。下面来看两个重点问题。
1.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 综上可以看出: ❶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主动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这是一种特殊的解雇保护措施。❷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五级、六级伤残的, 应保留劳动关系, 不受原劳动合同期满的限制;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即终止。❸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 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经本人提出, 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受影响, 自主择业和流动的意愿得到尊重和体现。
2.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需支付哪些方面的待遇?